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张芸
2023/7/28 19:04:14
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首先,想要分的更多财产,在离婚之前就要调查清楚对方名下的财产有哪些财产以及对方是否转移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 其次,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就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再次,如果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第三者重婚等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最后,如果你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照顾老人、孩子比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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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3/6/18 8:18:14
一本以和解为主的图书,体现了家事纠纷的情感纠葛更适合和解,这也正是我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每天坚持的方向,帮助更多的家庭化解矛盾的同时,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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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3/6/18 8:10:56
总有人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后婆媳关系相处更难[流泪],教育孩子也会成为家庭矛盾的焦点。工作中如何搞好同事关系,如何了解客户等等,这些问题其实就一个字“懂”,读懂对方一切都化解了,一场3个小时的《情感危机化解》沙龙让大家了解到沟通从读懂对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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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张芸
2023/4/18 17:21:06
“那些完全不愿牺牲欲望的人根本不可能成功。人要成功,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自我牺牲。若想获得大的成功,就要付出大的牺牲;若想获得最大的成功,就必须做出最大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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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2/12/10 18:19:03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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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2/12/9 13:02:42
法官这么一段暖心的话,真是很感人,离婚后不可避免会让孩子失去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给孩子弥补最大的亲情,让对方配合我方探望孩子。法院解决的是孩子抚养权,毕竟不是所有权,如果阻止探望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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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2/12/7 16:52:29
父母去世后直管公房在其他兄弟姐妹都不同意的情况下,怎么变更承租人? 此案件就比较特殊,兄弟姐妹就针对此事签订了《房屋分配协议》才得以变更承租人,可是该房屋遇到了拆迁,这个时候一方反悔了闹上法庭,最终找到我们后调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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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2/11/30 18:48:15
成功案例来了👍,房改时帮父母进行出资,父母留下文书说今后房子归他所有,这样的文书算是遗嘱吗?我方认为不是遗嘱,对方一直坚持,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大家要让老人立遗嘱必须谨慎,否则很难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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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2/11/29 12:48:26
女方委托我们专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可是遇到两个大难题,一套央产房和两套商品房都没有房产本,起诉到法院开庭时法官明确提示无法处理,经过多次努力,最终调解成功,确定了三套无房本的房产归属,客户真是特别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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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2/11/24 17:20:21
房产继承纠纷往往是一道难题,这不仅关系个人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家人亲情。元甲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制定专业方案,帮助其顺利继承北京房产,同时也维护了家庭和谐,法律人不仅有态度、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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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姚平
2022/11/22 14:04:11
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我方净身出户,三处房产归女方,离婚后前妻起诉交付房产,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对我方极为不利,经过调解两处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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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免费咨询 -张芸
2022/9/2 16:51:27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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