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是怎样的(经营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吗)
山林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法律主观:
一、山林的所有权是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所以山林的所有权要么国有,要么集体所有。农村山林的土地所有权,一般归集体所有。具体要查看该山林的历史情况,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所有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一方不服该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二、林地经营权是什么
林地承包经营权指的是林业生产经营者为了森林和林木的培育种植、经营管理及采伐利用等目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共同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并且依据林地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合法权利。而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类型。
三、林地使用权包括哪些权利
林地使用权指的是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林地使用权是从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的一项财产权利,其中是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它是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林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对林地实行使用、经营、收益的权利。林地使用权还包含森林、林木等地上一部分资源及林地的使用、收益和经营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规定,山林的所有权要么是属于国家,要么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会为自然人所有。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哪些方面
自然资源使用权,中国用益物权的一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权利可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状况进行登记并核发使用权证予以确认、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的请求、或农村集体组织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等方式产生。自然资源泛指存在于自然界、能为人类利用的自然条件(自然环境要素)。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通常包括矿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与生物资源等。它同人类社会有着密切联系;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又是社会生产的原料、燃料来源和生产布局的必要条件与场所。自然资源仅为相对概念,随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科学技术进步,部分自然条件可转换为自然资源。如随海水淡化技术的进步,在干旱地区,部分海水和咸湖水有可能成为淡水的来源。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二、权利内容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四、继承方面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的承包权 和经营权分别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者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
扩展资料:
性质说法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 (一)物权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但理由不尽相同。
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集体组织在与农民签订承包合时,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
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满后,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时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根据合同占有承包标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谁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权。
4、《民法》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至少说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债权之外的。
扩展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