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怎样的(强制拆除程序)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怎样的(强制拆除程序)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怎样的(强制拆除程序)
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进行强制拆除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行政机关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公告的时间、方式和期限。公告时间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告方式,则可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人流集中区域的公告栏进行公告,或者给当事人送达公告书等。公告的期限应根据公告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告由于受众广但成本高,可以采用短期公告的方式,而政府网站、公告栏公告等则可以进行长期公告。二是公告的内容。公告应载明的内容包括: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对象;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三是书面催告。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3、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人员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法律主观:
拆除违法建筑要走的程序有: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法;对违章搭建人作出通知,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与拆除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