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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利息如何执行(借款合同利息高于多少违法)

2024.01.11 134人阅读
导读:

执行中本金利息顺序法律规定

执行中本金利息顺序是指在债务人被执行时,优先支付未偿还的本金,然后再按照顺序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其他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中本金利息顺序享有优先权。

执行中本金利息顺序是指执行程序中,对于债务人欠款的不同部分,在清偿时应当按照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顺序依次清偿。这种顺序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防止债务人通过拖欠利息等手段逃避偿还本金的责任。具体来说,执行中本金利息顺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优先支付本金:在债务人被执行时,需要优先支付未偿还的本金;2. 按顺序支付其他费用:在本金结清后,应按顺序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其他费用,直至全部结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本金利息顺序享有优先权,并且债务人应当按照法院的指定支付清偿款项。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中本金利息顺序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如在债务人宣告破产时,清偿顺序将根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如何避免欠债无法清偿?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借款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合理规划、安排资金使用,以避免欠债无法清偿的情况发生。

执行中本金利息顺序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防止债务人通过拖欠利息等手段逃避偿还本金的责任而规定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按照该顺序依次清偿,债务人应按照法院的指定支付清偿款项。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阅合同条款,遵守还款义务,以避免欠债无法清偿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查明的欠款事实,裁定强制执行的范围、对象和顺序。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利率的规定

裁判要点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和支付内容应当明确具体。2.民事判决书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实践中一般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限的长短,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超过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如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根据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

最高法(2024)第25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女,汉族,19XX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喜,男,汉族,19XX年6月19日出生,刘之夫,住河南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区XX路25号楼1单元20层02、03、04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4)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就刘申请执行郑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6第7号结案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书)。刘某益不服《结案通知书》,向鹤壁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某益与郑州某公司债务利息时,违反判决内容及双方约定,将固定利息算法改为浮动分段计息法,计算本金80万元以上部分的利息少于2024年5月7日的利息,侵犯了刘某益的合法权益。撤销结案通知,本案利息按照判决确定的2013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计算,直至实际支付日,继续执行。

郑州某公司辩称,在执行过程中,已就本金利息金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举行过听证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之后,郑州某公司已向刘某科履行完毕,鹤壁中院也已作出结案通知书。郑州某公司对鹤壁中院的利息计算方法无异议,请求驳回刘的异议请求。

鹤壁中院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郑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并以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重耳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判决内容为:郑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100万元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 利息100,000元,自201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200,000.00元,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200,000.00元,自2013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130万元的利息

该案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计算,郑州宏基公司本金280万元,利息4085917.49元,诉讼费37964.77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5万元,执行费6.24万元。郑州某公司房产6676120.78元拍卖变卖后,郑州某公司主动履行381161.48元。本案执行款在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

2024年6月27日,鹤壁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称:(2015)豫法民重耳字第31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另外,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2013年,实际支付日期为2024年。自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为6.55%、6.15%、5.90%、5.65%、5.40%、5.15%和4.90%。鹤壁中院根据判决书及被执行人履行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利息,即:2013年至2024年,按照上述年利率分段计算利息。

鹤壁中院认为,(2015)豫法民重耳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中,利息计算标准的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同期同类”应按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理解。“同期限”是指自贷款发生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根据贷款发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关于“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按照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该院按照2013年至2024年五年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符合上述规定。刘要求按照该笔借款2013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计算本案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意见》第225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珂的异议请求。

刘某珂不服鹤壁中院异议裁定,向河南高院提出复议称,一、本案是双方当事人有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约定且判决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合法有效,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固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二、(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定的是固定贷款利率。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作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标准判定。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一年以上为月息2.5分,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6.55%,四倍为26.2%,即月息2.183分应为本案判决确定的利率标准。三、鹤壁中院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下调为由实行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明显错误。请求执行法院纠正错误,继续本案的执行。请求撤销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24)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五年以上定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郑州某公司辩称: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正确,应驳回刘某珂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央行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调整基准利率,利率必然存在浮动,但在央行调整之前均是固定的,所以利率是相对固定利率。二、在基准利率调整前,贷款利率会因为贷款期限长短不同而不同,同期同类标准的适用除了要考虑执行债务的年份,也应考虑执行债务时距应当履行债务时的时间长短。换言之,法院作出判决时,因为不确定债务人何时履行,所以不能确定是按哪一年哪一类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才会载明为同期同类,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时的情况确定执行利率,所以会存在浮动分段,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错误计算的情形。

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与郑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谓“同期同类”应理解为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刘某珂引用《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等的片断表述,与全文主旨不符,不能得出利率变化时仍按借贷发生时利率计算而不分段计算的结论。鹤壁中院按照2013年至2024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利息,裁定驳回刘某珂的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高院于2024年3月4日作出(2024)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珂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中院(2024)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

刘某珂不服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鹤壁中院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是对“同期”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不是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固定利率,实行浮动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是错误的。本案借款发生日是2013年的五张借据时间,执行款给付时间是2024年5月,按以上“同期同档”定义理解,本案的利率标准为2013年央行公告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是唯一的。3.(2018)最高法执监6号执行裁定和2010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认定“同期同类”是固定利率。4.在银行业中“同期同档”贷款利率都是固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浮动的,但“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是固定的,将央行贷款利率的浮动理解为“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也应浮动是错误的。5.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5分,一审判决的利率为月息2分,二审改判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是固定利率,判决没有判定让浮动分段计息,且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息2分,鹤壁中院执行本案从2015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计算的债务利息低于2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针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法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请求:1.裁定撤销河南高院(2024)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和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24)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2.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南高院、鹤壁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珂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因此,本案执行过程中,鹤壁中院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2013年至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五年期以上利率的情况,以四倍分段计算利息,并执行完毕,由此作出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鹤壁中院、河南高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某珂主张按照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全部未履行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刘某珂提出判决确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约定,侵犯其合法权利的问题,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刘某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珂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孙建国

审 判 员  于 明

审 判 员  薛贵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燕东申

书 记 员  李伟凡

相关问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可能有所不同,也可能一致,具体的信息可以到银行咨询。

以央行为例:

短期贷款:6个月(含),贷款利率为4.35%个月至一年(含),贷款利率为4.35%;

中长期贷款:一年至三年(含)贷款利率为4.75年至五年,贷款利率为4.7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9%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贷款利率为2.7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25%;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的贷款利率均与央行一致。

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再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合同利息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利息的规定有:

1、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还本付息;

2、禁止高利放贷;

3、借款的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的利息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 1、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除外。2、借贷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3、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对出借人以借期内约定利率再上浮一定比例,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4、借贷双方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5、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不以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引自《商事审判例释》,为青岛地区审判精神。

借款合同如何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应当按照合同中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或者在借款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但借款利息不能在本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起诉到法院,法院执行时利息该怎么计

一、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如果判决利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4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民间借贷需要什么证据

1、身份证,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合法证明依据,因此身份证是必须的!

2、借款合同、借据、借条之类的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应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注意区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法律时效为20年,而欠条为3年,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到期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出具凭据之日起计算。

4、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也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在平时借款的时候注意保留。

5、证人证言,可以找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认证言作为证据,并最好可以当庭作证。

6、录音,在我国,当事人在打官司常有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而对于证据的调查取证,就是相当关键的了。

借款纠纷,如何让败诉方支付立案到判决及到执行期间的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纠纷,如何让败诉方支付立案到判决及到执行期间的利息?

在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该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如果其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怎么判,就怎么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判决书上一般会注明利息计算标准,如果没注明,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银行利率在调整,因此该利息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计算,一般以一年利率计算。2、如果对方未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日期给付,那么,对超过该日期以后的利息,你可主张双倍罚息,这点在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时应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欠款发生时至判决规定的还款日期时对债务利息的承担,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则依照法律承担加倍的迟延利息。

树立全民诚信观念,努力创建信用城市。诚实信用是安身立业之本,是一切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文明的核心,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东营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全民诚信观念,不断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政府成为群众信赖满意的政府,企业成为社会公认、放心的企业,个人成为“明理守信”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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