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入北京

扫二维码关注小程序

大律云小程序

免费咨询 专业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法律百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应该怎么办有哪些救济途径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应该怎么办有哪些救济途径

2024.01.04 554人阅读
导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救济:1.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救济:第一,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救济:第一,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就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举足轻重,其中对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还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故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问题常常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异议的审查力度还远远不够,这除了受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不具备专业优势等因素影响外,还与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识模糊密切相关。这就需要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分析,以促进法官在诉讼环节更好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诉。对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诉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2011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在其效力确定前,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故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如果法院判决承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又被法院判决所吸收,此时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仍然是错误的,当事人也只能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依然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救济:

1.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就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异议人在申请复核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复核。

三、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处理。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且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使用,故在司法实践中异议人通过复核程序改变交通事故认定结果非常困难,大量当事人包括发生事故双方和保险公司选择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对于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官究竟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异议人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官应当根据异议人的举证情况,通过重新鉴定、重新划分责任等方式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反之,法官则应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呢

除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事故处理部门及时予以改正外,还有以下三种法律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3、通过信访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驾照等),车辆的信息(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交通环境的信息(天气阴晴、路面状况等)。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当事人、证人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绘制示意图、搜集的物证等),当事人及车辆的检查、检验及(当事人受伤状况、驾驶员饮酒状况等)、证人证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根源的分析、判断。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具有哪些违章现象(即有哪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呢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当事人复核后不能解决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以此来判决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2、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依据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

交通事故后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期限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证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即可处理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是有严格限制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或虽有人员伤亡,但属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于简易程序只需一名交警处理,而普通程序则需两名交警处理,相对而言普通程序更为麻烦,故交警部门可能存在将本不应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表面上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区别,但实质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进行复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申请复核吗

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二、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展开原文 ↓

律师是否解决您的需求?想要更专业的答案。

更专业
更便捷
更资深

更多 #法律百科 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