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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万已经退还如何判刑(挪用公款退还怎么判)

2024.01.11 430人阅读
导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公款十万,第二天还上,法律法规会如何判?

挪用公款十万元,第二天还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后已退还犯法吗

挪用公款后已退还犯法。

在挪用公款之后,就把所有的钱退回来的话,那么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所有要件,属于犯罪既遂,但一般会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客观要件,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该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10万元 在案发后全数退还的话 还有什么后果 可能会被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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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罪适用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 犯本罪的分别三种情形处罚:(1)一般情况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上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即挪用公款进行一般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挪用公款达到15万元至20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达到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数额虽未达到上述巨大的标准,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的;(3)多次挪用公款的;(4)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等。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其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3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5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6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以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下列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的情形:

1 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刑法第185条第2款)。

2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刑法第272条第2款)。

3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刑法第384条第2款)。

4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款的,对使用者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5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卷,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卷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6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7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工益事业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是公司制定决策、执行决策和监督决策的核心人员,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上述职务,只有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人,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公司法》中对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情况作了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制裁。《公司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同时由公司给予处分,依据《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国有公司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也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依据《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挪用公款还了钱还要不要坐牢

一、挪用公款还了钱还要不要坐牢

挪用公款还了钱还要不要坐牢,视情况而定。

挪用公款需要在三个月以内还钱才不需要坐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其中的一个行为模式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依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而定,如果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全部归还的,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超过3个月未还,就会被检察院刑事立案,就是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即使归还了,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金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将原来的3年以下,3-10年的量刑档次变为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档量刑。但具体司法解释仍为出台相对应的金额。

(二)挪用资金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四、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还了钱还要不要坐牢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后全部归还要不要坐牢,要依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而定。

如果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全部归还的,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超过3个月未还,就会被检察院刑事立案,就是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即使归还了,也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后全部归还要坐牢,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在生活中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公司的财产和公司股东的财产是严格区分的,切勿轻易挪用公款。

挪用资金已经退还了还追究吗

法律分析: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是否会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已经退还了还追究吗

一、挪用资金已经退还了还追究吗

1、资金的的人将挪用的资金归还后,还会不会立案,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分别是:

(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是会立案的。即使已经将挪用的资金归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已经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就不追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2、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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