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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什么(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

2024.01.11 957人阅读
导读:接下来,主要介绍几种常见专利的法律状态:1、授权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申请人如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将被授予专利权,(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哪些

一、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几种

专利法律状态信息包括专利的申请、授权、有效期限、转让或失效等。接下来,主要介绍几种常见专利的法律状态:

1、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申请人如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将被授予专利权。

2、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法律效力消失的情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①、没按规定缴纳年费;②、以书面申明放弃专利权;③、保护期届满;④、专利权的撤销及无效。

3、公开

现行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可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开。

4、实质审查的生效

只有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申请人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即实质审查生效。

5、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

初审阶段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有:①、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②、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③、没有按期缴纳第一次维持费和滞纳金;④、没有按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在实审阶段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有:①、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②、没有按期缴纳维持费和滞纳金。

6、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某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设立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专利行政部门给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现象。

二、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3)被授予的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9)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0)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2)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审查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扩展资料

【案例演绎】

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一空调的组件,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8、9是两份公证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以及作为公证书附件的被公证封存的实物。

专利权人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实物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存疑,对其中实物证据的特定部件是否更换存疑,认为请求人通过以新换旧的方式获得用户的空调,存在利益关系。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证据8公证了从北京市某一用户的住处获取其正在使用的某品牌空调室内机及室外机,以及对获取的室内机和室外机进行拆解拍照后封存的过程,公证书还公证保全了该空调机的保修卡、购机发票、以及该用户手书的一份“说明”。

其中发票记载了该空调的品牌、型号及开票日期,发票上的型号与贴在空调室内机上的“中国能效标识”上显示的规格型号相同。

室内机上二维码上部显示也显示了型号和生产日期,该型号与发票上的型号相对应,生产日期与发票显示的日期在同一年,生产日期在前,符合先生产后销售的流程。

基于此,合议组认为上述证据已构成证据链,表明证据8公证封存的空调机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且该用户手书的“说明”也能佐证上述空调机的公开销售时间。

证据9公证了从南京市另一用户的住处获取其正在使用的相同品牌的空调室内机及室外机,以及对获取的室内机和室外机进行拆解拍照后封存的过程,公证书还公证保全了当场询问该用户获得的“调查笔录”、该空调机的使用安装说明书、保修卡、购机发票。

同证据8一样,证据9发票中的型号以及购买日期均能与空调机上的相关标识相对应,并且“调查笔录”也能对上述事实加以佐证。

由证据8、9公证的上述内容可知,分别来自北京、南京的用户、不同的购买地点,调查笔录和购买者的说明、保修卡、购买发票能够相互佐证。

均说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了某品牌该型号的空调,因此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关于证据8、9所公证封存的空调机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相关主张。

采用以新换旧从用户处获得其正在使用的空调符合常理,难以说明具有利害关系。关于证据8、9空调器的特定部件是否被更换过,首先,该部件虽然容易拆卸。

但鉴于证据8、9的公证日期与空调购买日期均只间隔两年多,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更换该部件,并且当庭拆开该空调,显示该部件与空调室内机中的其他结构配合良好,证据8中,该部件上还积满灰尘,无改动痕迹,表明被更换过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证据8中用户手书的“说明”、证据9的“调查笔录”也为部件没有被更换过提供了佐证。再次,分别取自北京、南京的证据8、9中的空调实物,其型号相同,该部件结构相同,也说明其部件没有更换过。

最后,专利权人亦没有提供反证证明其关于被更换过、或上述型号空调在出售时并非采用实物所示的部件的主张。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部件被更换过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该案例中,证据8、9证据链中的每份证据的各个部分能够相互印证,指向同一销售事实,且证据8、9之间也能相互佐证、相互补强,能够加强合议组的内心确认,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消极的怀疑,让请求人去证明显然不经济也不公平。

因此,在合议组通过前述方式已能形成内心确认的情况下,如果证据本身并无被更换过的痕迹,且专利权人未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或理由,甚至是怠于举证,那么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公开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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