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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什么情况下能够主张再次分割财产

2024.01.10 65人阅读
导读:

哪些情况下离婚后仍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法律分析:1.当事人如果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与对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在协议离婚后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情况能重新分割财产

法律分析: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1、当事人如果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与对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在协议离婚后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2、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起诉重新分配财产吗

你好,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起诉请求对财产重新分割:

1、典型的比如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转移、变卖财产、虚构债务等侵害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要求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才可能会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进行分割,如果没有这些情形的,法院将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3、如发现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 调解书均无明确,可再次要求分割。

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况,那可能就无法要求再重新分配财产了。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如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向我们提问或咨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092 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0 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 83 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情形有:1、对自愿离婚协议书反悔的,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再次分割财产;2、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3、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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