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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了刑事罚金的还能不能进行行政罚款

2024.01.10 453人阅读
导读:

行政处罚罚款和刑事处罚罚金是否可以互相抵扣

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但如果颠倒过来,就认定为双罚并科,先前的行政罚款就不能折抵罚金刑了。不过法院在判处罚金的时候,会酌定从轻判处罚金的数额。

当事人被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还能给予行政处罚吗

追究刑罚后一般不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再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不能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需相应折抵    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到位的案件,如需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办发[2011]8号通知明确,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进行相应折抵,需进行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罚和经济罚。

特殊情形特殊对待    但在特定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刑法在打击某一犯罪时的不足,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能不能给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能给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但是行政处罚可以予以折抵罚金或自由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从相关法条的规定来看,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但是行政处罚可以予以折抵罚金或自由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能冲抵吗

法律分析:可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是可以折抵相应罚金的。但如果颠倒过来,先前的行政罚款就不能折抵罚金刑了。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单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院判处罚金 税务机关是否还能进行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首先,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律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律,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触犯了某个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于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此时司法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同时受到两个处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就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对前一个处罚的执行就可以在后一个处罚执行时相应折抵。这一规定是考虑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只应作出一次处罚,适用了刑事处罚,对于同种类的(如人身罚、财产罚)行政处罚就不宜再适用了。但由于实践中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行政处罚法便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同一种类的刑罚,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关于刑期的折抵问题,刑法规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行政处罚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同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已经做出了行政罚款处理,案件已经结了,还能再做行政拘留处罚吗?

已经做出了行政罚款处理,案件已经结案后不得再次做出处罚。如果发现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为其他行为做出行政拘留处理。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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