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入北京

扫二维码关注小程序

大律云小程序

免费咨询 专业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法律百科>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承诺的迟到与迟延的法律后果)

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承诺的迟到与迟延的法律后果)

2024.01.03 587人阅读
导读:(4)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但事实上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无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要约己因承诺逾期而失效,其次,承诺的迟到指的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迟到的承诺

承诺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对于迟到的承诺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首先,承诺的迟延指的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其次,承诺的迟到指的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承诺的迟延与迟到,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

【答案】:(1)逾期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2)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不能认为是种有效的承诺,而只是一项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的承诺在原则上是无效的。但为了有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承诺亦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便逾期承诺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仍然得以成立。(3)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的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即可。这样,即使承诺逾期,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该逾期承

诺送达要约人的时候。反之,如果要约人不及时对此项逾期的承诺予以确认,或表示由于承诺逾期,其要约已经失效,则该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4)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但事实上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无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要约己因承诺逾期而失效。这项规定同前款规定的区别在于这项规定所指的是由于邮递延误致使承诺迟到,而不是由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时间太晚而造成的,逾期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受要约人,在处理上亦与前款不同。

迟到的承诺还是不是一个有效的承诺

法律主观:

迟到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这是大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承诺迟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所谓视为新要约,是指逾期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种新要约。,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没有过错。,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是承诺发出的时间不同。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作出承诺;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达到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迟到则不发生效力,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法律主观: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指承诺什么时候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要约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合同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于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意义重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一项合格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展开原文 ↓

律师是否解决您的需求?想要更专业的答案。

更专业
更便捷
更资深

更多 #法律百科 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