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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

2023.12.25 414人阅读
导读:(2)劳务合同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反映的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的关系,即承包提留关系,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性质来看,认为它不具《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特征,不能归属合同的范畴,而是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属性,但它和传统的劳务合同在主体范围、劳动者经营自主权限、报酬形式等方面均有差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法律主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法律依据如下:,1.双方协商一致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可以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对被调整的法律关系采取的是什么样的调整方法,例如在民事合

同和行政合同之间,法律就采取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调整方式,一种是赋予权利和自由,另

一种则是苛以义务和职责。因此合同法律性质的确定对于立法、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的管理有

着重大意义。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存在以下三种见解:

(1)行政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农民通过与政府

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合同代替了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国

家在农业领域管理方式上行政合同占据主导地位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

政复议范围中第(6)项即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合

同的确在立法上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劳务合同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反映的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

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的关系,即承包提留关系,从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性质来看,认为它不具《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特征,不能归属合同的范畴,而是具有

劳动法律关系的属性,但它和传统的劳务合同在主体范围、劳动者经营自主权限、报酬形式

等方面均有差别。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一种新型的劳务合同,应适用《劳动法》来

调整;承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是一种劳动者的权利

9。

(3)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合同一样是平等

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10。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承包案件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中所采用规则的几乎都是民事案件的实体

与程序规则。例如在《承包案件规定》第3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

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采用了一般合同纠纷6

案件的管辖规则,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在法院也是作为民事案

件来受理,适用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以上三种见解,笔者认为“劳务合同说”不能成立。应当承认,最初的承包经营主

要解决的是农村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方式问题,土地使用没有按照等价有偿原则支付对价,

经营关系也不是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完全的商品交换

性质。但不能因此断定具有劳动关系性质。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那么

将无法看待各地承包实践中出现的下列情况:第一,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户有权决定少包

或不包土地,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第二,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

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活劳动,或仅交付承包费,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

围;第三,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对外有权独立参加民事

活动和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实际上,就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它在不同场合,具有

不同的法律地位。当对土地行使所有权时,即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则为民

事主体。土地承包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集体在这种关系中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看作是劳动合同显然是不恰当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法律依据如下:,1.双方协商一致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可以解除;,2.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熟的可以解除;,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解除;,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可以解除;,5.全部承包地严重破坏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6.承包方死亡户内无人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因违约造成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发包方同意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须经发包方同意。在没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发包方同意,进而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有效。,承包人其承包的土地私自转包,且违反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必然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第一是该转包行为因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归于无效;,第二是因被告方违反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导致原承包合同依法终止。,综上,本案再转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撤销承包合同。,(一)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三)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五)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一)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二)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三)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四)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通过上述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再转包合同无效的,发包人是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撤销承包合同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土地承包法 司法解释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求专业人士解释一下,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如果双方合同无限期的履行下去,对甲明显不公平,因为甲将长期丧失对自己安身立命保障—土地的支配权。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本案中,双方对流转期限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即甲可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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