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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如何处理

2024.01.07 514人阅读
导读:(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怎样去处理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对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是一律上缴国库,但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除外;如果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必须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应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怎样去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受贿案件中的脏款赃物如何处理

赃款赃物追缴后需要上缴国库,在上缴之前需要确定刑事案件是否有受害人,若是有受害人,且追缴获得的违法犯罪者的赃款赃物,有些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合法部分的财产需要返还给受害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若是发现了犯罪分子采用非法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那么此时一般是需要将这部分财产追缴的,但是并非所有被追缴的财产都属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物的性质必须要由国家机关生效的裁决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1.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2.实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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