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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种类(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2024.01.04 658人阅读
导读:八大证据种类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即刑诉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属于实物证据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物证据?

1、概念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2、特点(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八大证据种类

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即刑诉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包括哪些?

(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

的申辩与解释。

(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一,据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的,因此证据的种类有:

1、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实物证据包括

实物证据包括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实物证据种类:

法定证据种类中,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

实物证据的主要特点:

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强和不易失真的特点,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

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运用科学手段提取:

实物证据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和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

固定保全:

实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注意装订入卷。

注意审查:

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

证据种类包括

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几类:

1、 书证:即书面文件或记录,包括合同、收据、书信、账目、公文等;

2、 物证:指实物作为证据,例如被盗的物品、武器、毒品等;

3、 证人证言:即通过证人口述来证明某个事实,包括目击证人、专家证人等;

4、鉴定结论:由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所得出的结论,例如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等;

5、视听资料:包括视频、音频、照片等可以作为证据的录像带、录音带、照片等;

6、 电子数据:指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如电脑、手机、硬盘等;

7、 档案记录: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的档案记录;

8、 遗迹痕迹:通过物质痕迹、病理痕迹、生物痕迹等来推断某个事实的证据;

9、 专家意见: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的意见和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综上所述,不同司法体系对证据的要求和采纳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在法律程序中,证据需要经过合法获取、保全和呈现,否则可能会被排除或质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我国法律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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