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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欠款的利息怎么算(工程款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2024.01.04 26人阅读
导读:(二) 关于承包人垫资利息计付标准的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注意: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拖欠工程价款则不同,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工程款拖欠利息怎么算法律分析:1、拖欠工程价款之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工程款拖欠利息怎么算

法律分析:1、拖欠工程价款之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注意: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拖欠工程价款则不同,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2)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拖欠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

法律分析: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一、工程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一) 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故此,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主要有两条规则:一是有约定从约定;二是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2024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关于承包人垫资利息计付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三条规则:一是有约定从约定;二是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2024年8月20日之后,该利率标准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是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视为没有垫资利息。

工程款欠款利息怎么算

法律分析: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么算

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拓展资料】

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二、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法律分析:

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衍生问题:

工程欠款的利息怎么计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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