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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但是被告突发死亡法院会追究吗

2024.01.05 133人阅读
导读: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会逃避诉讼,会根据案情事实进行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进行过程中随时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线索和信息,协助法院找到被告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在现如今的社会钱财显得越来越重要,以至于经济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经济纠纷案件是很难处理的一类案件,其中的法律知识比较复杂,需要我们详细了解,经济纠纷会坐牢吗,义马法院民间借贷债务人却意外死亡经济纠纷起诉书范文民事起诉状(适用民间借贷)原告:李*,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幢***室,身份证号码:********************。

义马法院民间借贷债务人却意外死亡经济纠纷起诉书范文

民事起诉状(适用民间借贷)

原告:李*,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幢***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组**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胡**即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如约定利息,请求中应当写明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年*月**日,被告胡**因需向原告借款*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载明借期半年(详见《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胡振龙未归还借款,酿成纷争。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上。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年**月***日

1、适用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原告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2、可以咨询或委托律师书写。

民事诉讼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失踪联系不上怎么办?法院拘留是否可以找到人?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失踪并联系不上,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代为送达等方式进行传票送达。如果以上方式仍然无法送达,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强制措施,如强制传唤、拘留等。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会逃避诉讼,会根据案情事实进行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拘留并不是一定能找到被告人,而且拘留是需要满足法律程序和条件的,不能随意执行。

如果被告人无法找到,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延期审理、公告审理等,确保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同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进行过程中随时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线索和信息,协助法院找到被告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经济纠纷被起诉了会坐牢吗

单纯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存在犯罪问题,也不会坐牢。但是如果经济纠纷中涉及有其他的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比如合同诈骗,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坐牢。因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可做出准确判断。

在现如今的社会钱财显得越来越重要,以至于经济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经济纠纷案件是很难处理的一类案件,其中的法律知识比较复杂,需要我们详细了解,经济纠纷会坐牢吗?为您解答。

一、经济纠纷坐牢的范畴

1、单纯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存在犯罪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说;

2、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合同诈骗等,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坐牢,具体看案情。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经济纠纷概念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三、经济纠纷的原因

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情况,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的特点

1、纠纷主体的特定化;

2、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3、纠纷所属范畴民事化;

4、解决方式多样化。

四、经济诉讼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就特有原则而言,主要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2、法院调解原则 ;

3、处分原则 ;

4、辩论原则 ;

5、支持起诉原则 ;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7、检察监督原则。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经济纠纷会坐牢吗的知识,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大致的了解到了经济纠纷的处理原则以及经济纠纷如果是单纯的民事案件不会坐牢,触犯刑法会坐牢。因为我们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的案件有很多,经济纠纷的几率也比较大,我们要详细的去了解此方面的法律知识,让自己更好的去解决此类问题。

经济纠纷案件会拘留吗

法律主观:

因民事纠纷产生民事诉讼的,诉讼当事人可能被司法拘留。如果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涉嫌犯罪的,可能被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是一种惩罚措施,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甲受贿一案。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甲突发疾病死亡

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但是由于其案件属性属于贪污受贿类案件,根据《刑诉法》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启动追缴程序,对受贿的赃款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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