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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的变更有什么情况

2023.12.30 229人阅读
导读:简述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情形死刑执行的变更情况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罪犯正在怀孕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等,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该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简述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情形

死刑执行的变更情况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罪犯正在怀孕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等,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该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其实在不同的国家规定的都是不一样的。而在我国,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两种,即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而在实际执行死刑之前,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才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执行如何变更

法律分析:死刑执行在具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变更,即停止执行:执行前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执行前罪犯具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以及罪犯正在怀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执行的变更有哪些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

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具体如下:(一)停止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1999年1月29发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2号)规定,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二)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变更程序,应当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作出故意犯罪的判决,则应由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几个在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加以讨论。1.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之后,是否需要对新罪裁量刑罚?刑罚除了具有惩罚功能外,还具有谴责功能,对死缓犯所犯的故意犯罪裁量的刑罚,虽在实际执行时被死刑所吸收,但仍然具有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进行否定性评价的作用,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态度。因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死缓犯新犯的故意犯罪进行刑罚裁量,这与刑法理论中数罪并罚制度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情况下,仍应在并罚之前对轻刑种进行裁量,而不能采取“估堆”式的量刑方法的道理是相同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出刑罚裁量,其实质仍然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但是,由于前罪死缓的判决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前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刑法第五十条已经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明确规定,所以,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不必与前罪的残余刑期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一种例外。2.死缓犯没有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犯罪的结局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类似,因此,在审理死缓犯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死缓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被害人又未提起自诉的,人民检察院对此能否提起公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与公诉犯罪之间具有法定的严格界限,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的,公诉机关不能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故意犯罪的情形之中。4.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我国刑法中,故意犯罪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故意犯罪的犯罪情节亦千差万别,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亦有轻重之分,如果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一律执行死刑,恐有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条件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仍属于在确定死缓判决时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检察机关对这种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上述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条件修改的弊端,是值得提倡的。5.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先有重大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是否还对其执行死刑?对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作出有利于犯罪人的选择,即不得执行死刑;但由于犯罪人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应减为无期徒刑。我们基本同意对于这种情况的犯罪人不执行死刑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对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处理结果,因其既不符合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对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对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因而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律依据,应由立法机关修改立法或者是至少作出立法解释,才能实现。在立法修改或者立法解释颁布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似应减为20年较为稳妥,当然,这一问题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6.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我们认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必等到二年期满之后才能执行死刑。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规定有“二年期满以后”的限制条件,而对于死缓犯执行死刑则只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这表明对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执行死刑,不必等到二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符合立法本意。其次,对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执行死刑并不违反死缓制度的本质,与死缓制度的宗旨也并不相悖。死缓犯在犯有较为严重的犯罪(按照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罪该处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又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再犯故意犯罪,表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很难对其进行改造和矫治使其重新社会化,而如果等到二年期满后才对其执行死刑,可能会使死刑的威慑作用降低,对被宣判执行死刑等待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的死缓犯而言,不仅其有可能再犯新的犯罪,严重扰乱监狱的监管秩序,人为加大监管难度,而且等到二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对于死缓犯而言,在等待执行期间必然丧失生活的信念甚至可能导致生活的崩溃,这也是不人道的。7.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在二年考验期满裁定后才被发现,而且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否还要执行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有些故意犯罪,例如狱内盗窃等,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有被发现,而等到二年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才被发现,而且再犯的故意犯罪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执行死刑,对何时发现故意犯罪没有规定。但是,死缓犯已经被减刑且正在执行减刑后确定的刑罚,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此时不应再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与正在执行的减刑裁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犯罪人执行的刑罚。

法律主观: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简述死刑缓期2年执行罪犯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答案】:(1) 变更为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本院核准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2) 变更为非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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