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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刑事案件辨认照片要求)

2023.12.27 43人阅读
导读: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

刑事诉讼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一、 刑事诉讼法 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检察院对 犯罪嫌疑人 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 证人 在场。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 证据 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 证据种类 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辨认多少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少数由检察院主持进行,法官和 律师 只能见到辨认笔录,无法见到辨认的经过。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人员需要辨认的时候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主持辨认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而在公安机关的辨认组织中,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个人,而且辨认也是要分很多种的,比如身份,照片和物品等辨认。

刑事案件辨认笔录规定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辨认笔录规定

刑事案件辨认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身份特征。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通常被用来作为确定嫌疑人身份的重要依据。

首先,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规定。在中国的法律中,辨认笔录必须由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依法制作,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辨认笔录必须由侦查人员或公诉机关的见证人进行记录,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

其次,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辨认笔录必须基于被辨认人的真实身份特征和身份信息进行记录,不得掺杂任何主观因素。同时,辨认笔录必须经过被辨认人的确认,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后,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身份特征。辨认笔录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刑事案件辨认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规定,并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身份特征。

刑事诉讼法辨认笔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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