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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55条欺诈怎样认定(消法55条欺诈如何认定)

2023.12.26 239人阅读
导读: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一、欺诈消费者赔偿多少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新消法退一赔三欺诈怎么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修订版施行以来,退一赔三、保底500元赔偿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认定为“欺诈”支持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却在10%左右。这其中如何认定消费者身份、如何认定商家构成欺诈行为,则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方面。笔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指引,搜集相关案例,以总结消法中退一赔三裁判规则,以期在日常的案件办理中更准确地预测裁判走向,达到精准维权。

一、OLAY玉兰油未经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宣传“美白”,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姿毕(2016)苏03民终5537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判决退款退货。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消法55条规定了退一赔三,民通意见68条规定了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欺诈。由此可知,欺诈的构成要件,从欺诈人的角度来看,有(一)欺诈故意;(二)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迹蔽芹虚假或隐瞒真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被欺诈人的角度,有(一)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二)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并或认识必须有因果关系;

2.首先,消费者主张涉案产品标注“美白”系虚假,应当证明其不具有美白效果,但未举证证明;其次,能够标注“美白”,系是否按照特殊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的问题,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是两个概念,不能据此认定欺诈。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欺诈的认定主要有:销售诱导的、虚假演示或者说明的、以假充真的、销售禁止的商品的、少秤少量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等,具体情况下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欺诈行为而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一、欺诈消费者赔偿多少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

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

一、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是什么

1、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思,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欺诈消费者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1、从主观方面看,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的方法看,欺诈者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

3、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专业分析

商家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欺诈的认定标准有:销售诱导的、虚假演示或者说明的、以假充真的、销售禁止的商品的、少秤少量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等,具体情况一般是按照3倍的金额来处理的。

一、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赔偿标准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在遇到价格欺诈或者侵权的行为后,可以协商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对方不予赔偿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来投诉处理,对于存在价格欺诈等严重的侵权行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一、欺诈消费者赔偿多少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

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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