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故意破坏肇事现场
怎样认定故意破坏肇事现场
对于故意破坏肇事现场的行为进行认定,可以通过以下标准进行:破坏现场的行为人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行为人破坏现场的行为是处于主观故意。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
法律主观: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 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 的,应当 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事故现场被破坏的,如何认定责任
法律分析: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要承担全部责任。破坏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损毁现场证据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证据效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证据的责任如何认定
1、如果是交通事故一方故意破坏现场的,破坏现场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事故现场不是被当事人故意破坏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如何认定故意破坏肇事现场:
交通事故中破坏现场的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现场,一种不是故意破坏现场。这两种情况只要了解了其中一个,就同时了解了另一个。因此,本文就以故意破坏现场行为来介绍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损毁现场证据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证据效力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故意破坏现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破坏了现场,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当事人破坏现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只有故意破坏现场时才能推定责任,过失破坏现场的不能适用推定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现场的原始状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第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是当事人没有逃逸,在事故现场破坏现场的行为。在实际办案中,确实存在事故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坏现场,然后再实施逃逸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承担什么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事故现场不是当事人故意破坏的,而是由于疏忽或者暴雨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划分责任原则: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基本程序:
1、报警和受理;
2、调查;
3、认定与复核;
4、处罚执行;
5、损害赔偿调解;
6、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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