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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工程居间服务注册什么公司)

2024.01.06 456人阅读
导读:应当注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一)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二)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三)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一)“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需注意: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应如何审查?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所订立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①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过一般的农建工程除外;②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③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④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应当注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和规范要求。

建筑工程合同中哪些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至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3)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6)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8)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除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所做出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全部适用外,还有以下补充规定:

(1)承包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没有依法进行招标的,或者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可能无效。

以下5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将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1)应当招标的工程却未招标;

2)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3)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确定中标单位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的;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凡是属于公开招标而其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而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的。

以下4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1)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2)投标人没有如实填写投标资格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3)招标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的;

4)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270条规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若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除“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外,其余均属无效合同。

(4)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主要表现在:

1)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2)国家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工程需要做出限制的,必须服从国家的限制。

(5)违反分包、转让规定的合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与分包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违反这些规定进行的转让和分包一律无效。常见的有:

1)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的;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类型有哪些?如何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指的是建筑行业里的一些无效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认定无效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关系到当事人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合同由自然人与发包方所签订,由于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这类合同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违法招标订立的施工合同

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第78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可以分包,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条文并结合实践来看,违法分包表现在: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将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也就是说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之后,建设单位凭借其权利在施工建设合同中将工程肢解,美其名曰为总包单位同意同意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变相肢解工程;

2.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又未约定,又未经总包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交由符合资质的单位完成,也就是说,总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哪怕分包单位是符合资质条件,也需经过总包单位认可或同意。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

5.总承包单位将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合资质单位。也就是说不论怎样分包,中标工程的结构主体部分必须由中标单位完成。

非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合同中全部的工程建设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任务,实际是构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实践中表现为:转包人通过名约所谓的内部承包来达到掩盖的非法转包行为。比如,转包人不在工地成立项目部,或者说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或者说虽然派驻人员,但是人员并非中标单位内部的人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和规范要求。

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工程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人与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签订工程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向居间人支付一定报酬,居间人向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提供工程建设招标 项目投标签约的机会信息,以促使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与第三方建设招标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建材供应合同》为目的。

二、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探析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工程居间合同中约定,居间人确定能成功,确保委托人中标,类似的约定不仅违反了居间的本质,而且,确保居间成功,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强制招标的意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居间人保证委托人中标的行为违法。由于合同的目的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类规定会导致整个 居间合同不成立,无效。

2、工程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为增加委托人中标的可能性,在交易双方间进行斡旋、说服活动、向招标方提供回扣、行贿等暗箱操作违法犯罪行为,使得委托人中标,因为居间人参与、影响了评标过程及中标结果。中标的结果不是依据客观公正的 评标过程产生。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委托人知还是不知 居间人的这类行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建设 材料供应合同无效,因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已超出合法受法律保 护的界限,成为违法或犯罪行为,若投标人明知居问人的行为违法或犯罪,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即《招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法定无效情形,若委托人不知,居间人行 贿等行为使委托人中标。合同因恶意损害其他投标人即第三方利 益,也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依据招投标 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求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任意其 他投标人仍然有权利申请撤销建筑工程合同。

3、工程居间行为不合法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若要认定居问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尊重诉讼的举证规则,保障程序 正义,只要没有证据显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损害招投标行为的公正性,居间行为就是合法的,工程居 问合同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认定居间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自立案侦查到法院最终判决之前,工程居间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

从上面可以看出,工程居间合同无效主要由在合同中约定了居间人一定可以成功,但这违反了居间本质,还有在交易双方中回扣,行贿等行为,并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很重要,必须尊重判决,在最终判决前合同都是无效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眉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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