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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是怎样的

2024.01.05 629人阅读
导读:什么是想象竞合犯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如下:想象竞合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他人的影响、激励或共谋,导致其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意图发生变化,并因此做出了与原本计划不同的行为,1.什么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在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改变了原定的犯罪计划和行为,5.交流渠道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与其他人之间的交流也是想象竞合犯形成的重要因素,2.形成想象竞合犯的因素想象竞合犯形成的原因包括社会环境、个人动机、交流渠道、亲密关系以及对他人行为的认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法律主观: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如下:

想象竞合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他人的影响、激励或共谋,导致其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意图发生变化,并因此做出了与原本计划不同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是在集体或共谋的情况下发生,其中犯罪嫌疑人会受到其他人的意见、评论、威胁、诱导或暗示等因素的影响,进而改变了原定的犯罪行为。

1.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在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改变了原定的犯罪计划和行为。

2.形成想象竞合犯的因素

想象竞合犯形成的原因包括社会环境、个人动机、交流渠道、亲密关系以及对他人行为的认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3.社会环境的影响

社会环境的影响是想象竞合犯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环境中存在的价值观、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都可能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包括犯罪活动。当一个人处于具有犯罪倾向的社会环境中,容易受到他人的诱导或共谋,从而改变了原定的犯罪计划。

4.个人动机的作用

个人动机也是想象竞合犯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自身的利益诉求、满足欲望或达到特定目标而参与犯罪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可能受到其他人的影响,进而改变了原本的犯罪计划。

5.交流渠道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与其他人之间的交流也是想象竞合犯形成的重要因素。通过交流渠道,如口头交流、书面记录、电子媒体等,其他人可以通过言语、文字或图像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使其改变原本的犯罪计划。

6.亲密关系的作用

亲密关系也可能促成想象竞合犯的形成。例如,好友、家人、恋人等与犯罪嫌疑人有着紧密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信任、依赖、共同目标等情感纽带。在这种亲密关系中,其他人可以通过心理或情感上的激励,使得犯罪嫌疑人改变原本的犯罪计划。

7.对他人行为的认知

对他人行为的认知也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选择。当犯罪嫌疑人看到他人从事某种犯罪活动并获得了预期的利益时,可能会受到启发,产生模仿或竞争的念头,从而使得原本的犯罪计划发生变化。

8.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意义

想象竞合犯的存在对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上,想象竞合犯与实际犯、未遂犯等是不同的,但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和动机仍然需要被认真对待和处理。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说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举例:

(1)为了杀死自己的仇人而向仇人所在的办公室投掷炸弹,将办公室其他人员炸伤,这一个行为既触犯故意杀人罪,又触犯爆炸罪。

(2)为钱偷井盖,结果有人跌落至死

2、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举例:

(1)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2)生产有毒食物致死

3、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举例:

日本刑法第236条和第177条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而该法第241条又将这两个犯罪合并另立为一个新罪-强盗强奸罪

4、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举例:

(1)甲和村长有仇,在一个月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则甲就为连续犯。

(2)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5、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举例:

(1)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2)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

扩展资料: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且触犯不同种罪名。牵

连犯也是由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种罪名,但牵连犯的原因行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为或造成了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

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其

特征在于:

1、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2、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

3、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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