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入北京

扫二维码关注小程序

大律云小程序

免费咨询 专业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法律百科>物业管理可以委托其他公司吗

物业管理可以委托其他公司吗

2023.12.28 241人阅读
导读:物业管理服务能转委托给别人吗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服务能转委托给别人,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仅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不能是非专业性的企业或个人,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母公司签下的物业合同可以交给子公司管理吗?

母公司签下的物业合同不可以交给子公司管理。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履行合同涉及到义务承担,需要合同相对一方同意,故需变更合同,因此,对于母公司所签署的合同即应由母公司来履行,而不应由子公司来履行。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有:

1、两者的概念不相同。母公司指的是拥有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是通过协议的形式能够对另一家公司实施实际的控制,而子公司则指的是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持有,或者以协议形式受到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具有法人的资格,也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子公司是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种重大的事项拥有决定权,并且母公司可以决定子公司的董事会组成,也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3、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基于股份的控制或者占有而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能转委托给别人吗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服务能转委托给别人,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仅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不能是非专业性的企业或个人。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再进行委托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管理可以委托其他公司来做吗

物业管理的部分区域可以委托其他公司,委托其他专业性服务公司将保洁、保安、绿化、维修等个别区域专业性服务进行委托管理或者外包,但不能将全部区域全包委托另一个物业管理公司。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将工作承包给其他公司吗?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条例》第62 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 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现实问题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内所有的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并从中抽取“手续费”,小区业主纷纷抗议,但该物业管理公司置之不理。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并且,法律也规定了出现此种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所要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可以把服务委托给其他公司吗

物业可以把服务委托给其他公司,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只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能将部分服务内容委托给其他服务企业?

现实问题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拟将小区内的保安服务委托给一家保安公司,但是遭到了业主委员会的抗议,业主委员会称,一个小区只能有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委托给保安公司的行为相当于与保安公司对该小区进行共同管理,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这里所指的专项服务业务,是指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业务;专业服务企业,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某项服务业务的专业化公司,例如:保安服务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等等。

在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之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仍然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属于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最终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向业主负责。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能将部分服务内容委托给其他服务企业?

现实问题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拟将小区内的保安服务委托给一家保安公司,但是遭到了业主委员会的抗议,业主委员会称,一个小区只能有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委托给保安公司的行为相当于与保安公司对该小区进行共同管理,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这里所指的专项服务业务,是指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业务;专业服务企业,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某项服务业务的专业化公司,例如:保安服务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等等。

在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之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仍然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属于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最终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向业主负责。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可不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首先来说,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物业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服务公司来进行具体项目的工作。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聘请保洁公司进行保洁、垃圾清理工作,聘请电梯公司维修养护电梯设备等等。国家也提倡由专业公司来提供专业的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整体服务时,应向业委会提出说明,由业委会自行安排物业公司的招投标。物业服务机构无权擅自将所管理的项目直接转让给第三方。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第三方直接介入。

1、原物业公司重组,由重组后的新物业公司继承执行原物业公司未完成的物业管理合同。

2、原物业公司被第三方机构收购或兼并后,由兼并企业接管原物业服务项目的。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展开原文 ↓

律师是否解决您的需求?想要更专业的答案。

更专业
更便捷
更资深

更多 #法律百科 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