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分类(民法占有的分类)
占有属于物权吗
占有并不是一种物权,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对物享有控制和管领的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物权,但近似物权的外观和效用。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占有属于物权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占有属于物权吗
占有在性质上虽然不是物权,但其客观上对物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支配和利用,具有近似物权的外观和效用。
二、占有的分类
各国民法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占有所有物。同时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种种状况,而且范围十分广泛,情况也相当复杂。为此,各国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标准对占有作了不同的分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
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
,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
三、占有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占有在性质上虽然不是物权,但其客观上对物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支配和利用,具有近似物权的外观和效用。
民法占有的三种类型
我国《民法典》对占有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物权的说法有动产的占有人是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这是关于占有权利推定的一些规定,那么民法占有的三种类型?接下来为大家带来民法占有的三种类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民法占有的三种类型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占有的分类具体如下
1、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2、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3、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二、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三、什么叫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见,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民法占有的三种类型,如果不是学习法学的网友可能对此不会太过于了解,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
占有权和所有权可以并存吗
占有权和所有权不可以并存。一物之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占有权并不能成为所有权。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
占有权的分类:
1、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2、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3、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占有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占有的分类具体如下:一、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二、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占有的几种方式
法律分析:民法典上占有的类型分为: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 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持有与占有的区别
占有制度在我国物权中占据一席之地,而占有可以分为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还关系到善意取得制度。那么持有与占有的区别?民法上占有的分类?占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持有与占有的区别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持有与占有的区别
持有是短时间的拥有状态,占用是长时间的、专属于个人的拥有。
二、民法上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1)《民法典》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3)《民法典》有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1)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不影响媒介关系的成立);
(2)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3)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1)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2)所有人的占有亦可为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1)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2)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1)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2)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主的指示先占无主动产的,由雇主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如雇人打鱼、采蘑菇,由雇用人先占取得鱼、蘑菇的所有权(由此可以领悟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础了。)(3)占有辅助人不得对雇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4)占有辅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夺、妨害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无公力救济的权利),但占有辅助人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对于动产可以己力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对于不动产可以即时取回。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1)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共租一屋,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2)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各占有人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2)外部关系。共同占有物被侵夺的,各共同占有有权单独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应请求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三、占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物权法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二)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三)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持有只是短时间的拥有,不具有排他性,但是占有就必须是长时间的控制,且还具有排除他人的特征。
依据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占有可以分为
依据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占有分为如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
(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
(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5、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6、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占有的类型和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 间接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 质押 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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