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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如何质证(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刑事案件)

2023.12.26 123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法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只有具备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合法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

证据关联性: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也就是说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证据。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一、合法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二、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三、关联性。证据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质证三性是哪三性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真实性,指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客观真实的。

关联性,指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合法性,指该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那7种形式。

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符合这三性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采纳,成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质证的三性

法律分析: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民事诉讼质证三性要点

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质证要点主要包括指合法、关联以及真实性。民事诉讼证据三性质证方法为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质证,另一方当时人做出答辩进行回答。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质证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一、民事诉讼中质证的要点三性:

(一)真实性

1、形式真实,即形成过程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如证据目录写明的证据是否为原件;若为复印件,原件在哪里,如果原件丢失,应当说明客观原因。

2、内容真实,即内容应当客观的反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事实的真实情况。

(二)合法性

1、主体合法,即提供证据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建房资质;从事出版物业务是否具有相关许可;空气质量鉴定机构是否具有CMA资质。

2、形式合法,即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如自然人证人书写的书面证人证言是否经过证人本人的签字并按指印;公司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或说明是否经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来源合法,即取证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提交录音录像证据的原始载体来源是否合法;取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导、威胁、恐吓。

(三)关联性

提交的证据和将要证明的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前后是否具有相关性,是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

1.证据能力

即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证据可以在案件中使用的能力或资格;只有有无之分,无大小之别。

2.证明力

即证据力、证明效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解决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问题,既有有无之分,也有大小之别;即证明力的证明标准,既有高度可能性,或有排除合理怀疑。

注:证明力是以证据能力为前提,没有证据能力,就没有所谓证明力。

二、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如何进行质证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进行质证。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如何质证

法律分析: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发表质证意见,即,真实性是否认可、是否合法、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

法律分析: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证据三性质证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要证据符合三者,那么该证据就可以成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的,要由当事人提出疑问,然后由另一方进行答辩回答对方的疑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

法律分析: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质证技巧包括:1、准备充分;2、做好开庭记录;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7、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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