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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欠钱无力偿还怎么办(私人欠钱无力偿还怎么办)

2023.12.02 230人阅读
导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二、债权人追讨欠款要哪些证据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等额本息还款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上,则还款的方式之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从使用贷款的第二个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个人欠债无力偿还最好办法

一、个人欠钱无力偿还该怎么办

1、个人欠钱无力偿还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2)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二、债权人追讨欠款要哪些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个人欠债无力偿还最好办法

个人欠债也叫个人债务。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的就是个人债务。

每个人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债务纠纷问题,个人债务无法偿还可以先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进行延期还贷或者分期还贷;并且可以检查借款利息最高是否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的部分属于无效的违法利息,可以不用偿还;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已到期的债务,无担保的的债务,较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这些债务要优先清偿。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一、还款方式

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以及一次还本付息法。

一次还本付息法,现各银行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那么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即初期的贷款本金加上整个贷款期内的利息综合;

等额本息还款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上,则还款的方式之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从使用贷款的第二个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一次还本付息法主要应用于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抵押贷款,等额本金还款法产生的利息比等额本息还款法要少一些。二、抵押偿还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按照和对方签订的债务合同面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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