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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如何接受监督(经营者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案例)

2024.01.09 658人阅读
导读:倾听最直接的用户的反映,视消费者为良师益友,对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会使自身在社会上赢得更多的信赖与较好的商誉,使自己立于竞争的不败之地,并且,对于经营者而言,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所花费的成本并非很高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派人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于经营者而言,并不是没有能力办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什么是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法律分析: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就是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对于有关商品的质量、经营者的服务态度、计量标准、商品的质量标志、商家的售后服务、商品的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怎样执行消费者对经营者监督制度

落实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经营者主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与建议进行监督;通过邀请消费者组织座谈会、实地参观等方式接受监督;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进行监督;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控告、举报的方式进行监督;通过媒体曝光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也是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核心内容出发的。消费者通过检举、控告、批评、建议等方式对经营者提出监督后,与分散的消费者相对立的对之如何处理,消费者一般无论从时间上、精力上还是财力上,都难与之相抗衡。毕竟没有专职的消费者,却有高度组织化,掌握科学技术的经营者。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找经营者理论的人可能已经不多,在与经营者进行数次直接交涉无效之后,能够有时间、精力和勇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数就更少之又少。所以,有一部分甚至是相当一部分的消费者在权益遭受侵犯后,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即使在消费者行使其监督权的时候,因为消费者既不是经营者的顶头上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又人单力孤,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侵犯自己权益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和批评,也往往因为其意见、遭遇不具有典型社会意义而难以如愿。所以分散的消费者个体虽然可以向有关部门、有关新闻媒介反映自己的意见和问题,但能够真正引起重视的,毕竟还是少数。所以,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监督抱无所谓的态度就不奇怪了,因而也使对经营者这一最为直接和经常的监督形式在真正得以实现时要受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

对于经营者而言,把接受消费者监督作为其一项法定义务固定下来,对于经营者而言也并非绝无益处,动辄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冷嘲热讽或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不是一个理智的经营者的行为。倾听最直接的用户的反映,视消费者为良师益友,对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会使自身在社会上赢得更多的信赖与较好的商誉,使自己立于竞争的不败之地,并且,对于经营者而言,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所花费的成本并非很高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派人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于经营者而言,并不是没有能力办到。成本不高而收益不小,何乐而不为。

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对经营者的监督,也可以提高自己本身的素质,对商品的知识,经营方式及市场结构等能够有相应的提高和增强。经营者这一法定义务的真正履行,将是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都能带来益处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 什么负责;保证 安全,接受 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监督检查规定

法律分析《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由第六章 监督检查编进行详尽解释。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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