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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2024.01.09 155人阅读
导读: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

交通肇事 罪的 犯罪构成 要件是什么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 违章 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怎么定犯罪主体的

法律主观:

交通肇事罪 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交通肇事罪是 不负刑事责任 的,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其家长或监护人需要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

法律主观:

交通肇事罪 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 重大交通事故 。 非交通运输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 ,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哪些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如下:

(1)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司机、轮船舵手等;

(2)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交通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等;

(3)交通运输生产的直接指挥人员,如车队的领导、指挥人员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在客观方面上,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责任形式为过失。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刑法》113条,交通肇事罪正式成为新中国《刑法》的一项独立罪名,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经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修订后未作修改。

(一)1979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1979年《刑法》删除了之前立法中仅将交通肇事罪归于业务上过失的限制,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修订

1997年《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主要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将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不再有业务上的从业人员的划分;二是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三是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四是将法定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此外,《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分别增设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明确了交通肇事罪主要适用于公路交通和水上交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及责任形式。

(一)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以及与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等。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乘客)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行为客体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从一般意义上说,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本罪发生的范围,主要是指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刑法有关的条款定罪。但是,这并不排斥一般主体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中违反保障铁路运营安全、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道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三)行为内容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其次,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重大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且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的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可能是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二是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构成包括的一罪或者想象竞合。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

法律主观:

一、如何 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比如(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 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 发生交通事故 ,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 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 违反规章制度 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四)犯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上述表现可分为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要实际地危害公共安全,则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否则,作为肇事行为则无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 承担刑事责任 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例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表现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航空驾驶人员故意不与地面联系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二、何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交通肇事中只有发生重大事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一般说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大致分为犯罪情节一般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三类。交通肇事罪的三类情形:1、犯罪情节一般的。通常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或者是1人以上重伤过,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是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额较大,起点在3万元到6万元之间的。因这些犯罪情节较轻,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肇事后逃逸就是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这是一种特别恶劣的情节。至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人身和财产直接损失额,起点在6万元到10万元之间;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这些属于影响更加恶劣的情节,一般会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3、逃逸致人死亡。

法律客观: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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