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法院怎样确定(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管辖法院如何规定
说到诉讼,很多人都知道“原告是被告”这一基本的属地管辖原则。虽然民间借贷纠纷也遵循这个原则,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当贷款人考虑诉讼成本,不愿意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时,是否可行?这就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属地管辖法院的确定。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通过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借款协议或者借据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比如在贷款人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的约定。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但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争议实际发生地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且不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否则约定无效。此时应根据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事实来确定管辖法院。
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被告的所在地,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公民以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注册地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为双方在借款协议或借据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通过补偿协议确定。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
民间借贷起诉管辖地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
一、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民法典》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一)以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 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二)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二、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的法律限制
(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 经济纠纷 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三)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四)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
(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 合同纠纷 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民间借贷可以约定管辖吗
可以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如何规定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 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 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诉讼中,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间借贷管辖权的最新规定
民间借贷管辖权的最新规定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既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的规定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间借贷合同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借款合同履行地起诉。法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起诉流程主要是:准备诉讼材料,带上相关证据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并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的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管辖权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民间借贷管辖规定是,对于一般案件的都会由基层法院来进行管辖,如果案件比较重大的,都会由中级法院来进行管辖;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被告的住所地来进行管辖。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管辖权的确定参照民诉中关于管辖权的确定,一般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
法律主观: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确定级别管辖,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案件的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级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省一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确定区域管辖:如果双方 签订的借条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应该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的 户籍所在地 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起诉,而 民间借贷纠纷 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所谓的 管辖权 就是指哪一家法院具有对特定案件有司法审判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辖 。 民间借贷合同 在本质上属于 借款合同 关系。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均有管辖权。 首先,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实践当中原告可以去被告 身份证 上所记载的地址,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即被告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地点的法院起诉,当被告是法人公司时,排除特殊情况,我们一般向 公司注册 地址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在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时从约定,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如果出借人未按约定交付借款,则构成违约,借款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诉讼;反之,如果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构成违约,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 一审 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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