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管辖权问题分析(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一并转让吗)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是否随之转移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只适用于协议双方,不适用于原债务人。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不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原合同的管辖约定有效吗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协议 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 债权人 的地位,对 债务人 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 管辖 。 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 债务 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 债权转让 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 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最高院关于债权转让管辖权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 后若新的 债权人 需要起诉 债务人 ,应当遵循以下几个 管辖 的原则: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 诉讼 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 合同纠纷 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 债权转让协议 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 也叫 约定管辖 ,若在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法律主观:
1、 债权转让 地域 管辖 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 债权人 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 诉讼 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 合同纠纷 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 债权转让协议 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 也叫 约定管辖 ,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 债务人 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 民诉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如下: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债权转让的管辖权问题
法律分析:1、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的原则: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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