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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包括哪些内容(受教育权包括哪些内容和权利)

2024.01.04 203人阅读
导读:《义务教育法》则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公民接受九年义务受教育的具体权利内容、权利的保障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后果等,(2)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受教育权在中国是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受教育权与性质有什么区别一、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其他权利的不同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受教育权主要规定于《宪法》和《义务教育法》中。

受教育权在中国是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则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公民接受九年义务受教育的具体权利内容、权利的保障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后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一)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受教育权的三个方面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

🎓受教育机会权

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

🏫受教育条件权

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

📜获取受教育结果权

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享有和利用教育条件,经过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应有的教育结果。具体而言,获取受教育结果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两种。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

(1)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

(2)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相同点: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不同点: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的受教育权与性质有什么区别

一、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其他权利的不同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义务使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基本权利比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1、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2、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4、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

5、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

在我国,凡是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 对于学生的努力,国家和社会将会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承认。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

三、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使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

1、们个人来说,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因此,从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

包括:(1)学龄前教育;(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3)职工教育;(4)特种教育;(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一)受教育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开除、劝退或是绝收儿童都是不允许的行为。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因为迟到不让在班级听课、因为成绩不好不允许参加考试、上课期间要求学生外出参与表演等,都侵害了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学校的校车事故,学校宿舍的安全隐患,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还有很多老师让学生留校,限制学生下课,都是自由权的侵害。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及区别对待学生如“三色红领巾、三色校服、班级的特殊座位等”,都侵害了学生的尊严权。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如学生的日记、手机、信件和成绩单,未经本人同意浏览公开的行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宪法法定年限权,学习权和()

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公正评价即不戴着有色眼镜看学生,不因与学生关系的亲疏远近而作出差异评价,在进行成绩或品德评价之时无论是给一个比真实成绩高的评价还是低的评价,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受教育权主要有如下类别和内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受教育权。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据。

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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