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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的职能有几种

2024.01.03 688人阅读
导读:合同债权是什么权法律分析: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合同债权的职能有哪几种

合同债权的职能如下: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与债权的关系

一、合同和债权的差别

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如继承、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合同有合法性、平等性、目的性、普遍性。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二、债权和合同的关系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一般而言,成立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向对方互负给付义务(也即给付之债),这里的“给付”可以包括金钱给付、实物给付,也可以包括行为给付,即付出一定劳动。

债权人在内部会议中的职能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行使这些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合同债权是什么权

法律分析: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是合同债权

法律主观:

合同债权是指当事人因为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法律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合同债权的权能

根据相关的规定,合同债权的权能主要包括请求保护权能、接受履行的权能、请求履行的权能以及处分职能。一旦涉及债权的起诉,当事人需要按照诉讼的时间申请,同时在债权转让处理上应该注意细节,以免出现纠纷。

一、合同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1、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合同债权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这里,通知的形式并未做严格限定,故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电文等各种形式进行告知,只要意思送达即可。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为了规范行为,控制风险,在进行类似的告知行为时,最好采取寄送纸质告知函或者是电文送达,保留送达记录,以便备用。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如企业的整体变卖。

2、合同承受: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法定概括移转: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债权的职能也相应产生。其中合同的债权职能主要包括请求保护、请求履行、接受履行以及请求处分等四类职能。同时对于需要进行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债权的性质?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拓展:债权合同:1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关系和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终止。因此,可以说凡是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发生的根据。如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等,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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