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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哪些

2023.12.31 53人阅读
导读:绑架罪案件如何取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绑架罪如何取证绑架罪案件这样取证:侦查人员会通过搜查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绑架罪案件如何取证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如何取证

绑架罪案件这样取证:侦查人员会通过搜查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取证。此外,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如果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绑架犯罪案件的取证形式及如何处罚绑架罪

绑架罪的取证形式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9、其他证据。

绑架罪的定罪处罚量刑情节有:

一、犯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哪些

一、 绑架罪 的取证形式有哪些 1.物证 (1)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 (2)照片。 2.书证 主要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遗书、 欠条 、 收条 、 保证书 、协议书等。 3. 证人 证言 主要包括鉴定人证言、目击人证言、伺案 犯罪嫌疑人 证言、街坊邻居证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属证言、同学同事证言、亲友证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员证言、被盗婴幼儿家长或其他 监护人 证言、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证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 主要表现形式为询问被 绑架 人及事主的询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主要表现形式为讯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6.鉴定结论 (1) 法医鉴定 ,主要包括死亡鉴定、重伤鉴定、 轻伤鉴定 、血型鉴定(包括对血衣和血迹的鉴定)等; (2)痕迹鉴定,主要包括对指纹、足迹、刀痕、枪弹痕迹等的鉴定; (3)文书鉴定; (4)物品鉴定,主要包括对毛发、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的鉴定; (5) 精神病鉴定 ,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 (6)其他有关鉴定。 二、绑架罪外在特点有哪些 第一,犯罪嫌疑人较熟悉被害人与事主的情况,一般系熟人犯罪。具体说来,绑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事主多数有过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对被害人或事主的家庭情况,尤其是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住所、出入路线、生活规律和体貌特征、联络方法都比较熟悉,或者有相当的了解,有的是由了解被害人与事主情况的人向犯罪分子提供情况,勾结犯罪。 第二,绑架犯罪多数系预谋犯罪,有一个犯罪的策划和准备过程。在绑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避免暴露行迹,一般都要对犯罪对象、犯罪的时间、地点,藏匿人质的地点、犯罪得逞后的脱逃方法等作过精心的考虑和策划,有的甚至经过实地考察,为犯罪积极创造条件,属预谋犯罪。 第三,绑架犯罪多系 共同犯罪 、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由于绑架犯罪的复杂性,单一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无法单独完成。因此,绑架犯罪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等犯罪形式,在犯罪过程中各人有明确的分工,在犯罪中有主有次,即有指挥者、策划者、领导者,亦有实施者、随从者。 第四,绑架犯罪多系持续犯罪,即犯罪嫌疑人从开始采取措施绑架他人到完全控制被害人并向事主发出信息,提出交换条件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一般是从几小时到几天不等。 第五,绑架犯罪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现场,即实施绑架的犯罪现场、藏匿人质的犯罪现场和交易现场等多个犯罪现场。 因为绑架罪属于重罪,所以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会格外的小心谨慎,争取不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而要是在绑架的过程中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或者造成了被绑架人死亡的话,那么这些情况下是直接对罪犯判处 死刑 的,同时还会没收个人财产。

绑架罪需要怎样取证

绑架罪案件的取证方式:应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合法手段依法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证据的形式有哪些

一、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

二、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

三、证人证言证人是独立与犯罪之外的第三者,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他比一般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更全面、更具体。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

六、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包括:

1.法医鉴定证明死亡原因或者被伤害的程度。

2.司法精神病鉴定证明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精神是否正常。进一步决定他们的陈述是否可信,以及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刑事技术鉴定包括会计鉴定、笔迹决定、痕迹决定、毛发鉴定、弹痕鉴定、化学鉴定、毒物决定、价值鉴定、文物鉴定等。

4.其他技术鉴定如对火灾、生产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出具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是最客观、最真实的证据。但专家意见不等于结论。不能迷信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所作的图片、影像、文字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计算机储存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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