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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如何判断(商标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2023.12.31 574人阅读
导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曾经许可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终止后,被告还有一部分带有原告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被告为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仍然继续销售这些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包括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例外有: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被控侵权人提出抗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包括

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例外有: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被控侵权人提出抗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主管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例外情况。

界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商标侵权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出租他人商标,或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

3、权利人产生实际损失;

4、损失与前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商标法侵权的处罚有:

民事上赔偿损失;行政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权具体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针对近几年来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总结审判经验,对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重大、疑难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意见。现就商标权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介绍如下:

一、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标法中有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规定。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的行为;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的行为;以及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的行为等。

二、承揽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标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加工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承揽人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停止制造行为。

三、搭赠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其他商品的行为,因为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而搭赠侵权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曾经许可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终止后,被告还有一部分带有原告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被告为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仍然继续销售这些商品。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约定或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销售期限,在该期限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不认定为侵权;逾期销售的,构成侵权。

五、使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侵犯商标权的商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商业名称虽已经过相关主管机关的审批,但如果该名称在使用时发挥了商标的功能,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侵犯商标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商业名称的审批只说明使用该名称符合该部门的管理规范,并不能以此作为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无权也无能力对申请使用的商业名称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进行认定,其审批并不能排除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

六、替换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权利人有两个注册商标,分别用在不同档次的商品上,他人购进权利人的低档商品将其商标去除,换成权利人在高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后又销售出去,权利人因此提起侵犯商标权的诉讼的,应将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侵权行为。

以下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因其使用的对象不是商标,只是与商标相同的符号,因此并非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行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包括说明或描述自己制造的商品、自己销售的商标权人的商品等情况。下列几种情形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行为;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行为;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行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行为等。

二、商标的通用化

这涉及到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属于通用名称,并应该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他人将已经通用化的商标标识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将保护期限届满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品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当事人在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前后将其外观设计或者作品或其一部分注册成商标,在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起诉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或者使用其作品构成侵犯其商标权的,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因而,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侵犯。但如他人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外观设计或者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以上内容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供)

商标怎么样才算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从而给商标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商标的相似性:商标侵权的首要因素是商标的相似性。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字形、发音、含义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商标的相似度很高,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2.商品的相似性:商标侵权的第二个因素是商品的相似性。如果两个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这样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两个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来源。

3.商标的知名度:商标侵权的第三个因素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那么即使与其他商标的相似度不高,也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4.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侵权的第四个因素是商标的使用范围。如果商标的使用范围很广,那么就有可能侵犯其他商标的权益。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商品范围等多个方面。

总之,商标侵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您怀疑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怎么样才算侵权

如果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符合以下条件,属于侵权:

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没有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

3、不符合在先使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其他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等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商标侵权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商标的侵权怎么赔偿呢?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确定是否是商标侵权行为,最重要的就是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商标权和原告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是否足以构成,或者说是达到商标侵权的程度,这个是需要专业的商标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法院必须首先判决其停止使用侵权商标,避免继续对商标权人构成损害。

商标侵权赔偿如何计算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一般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的。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怎么样才算侵权

法律分析: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二、哪些是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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