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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有什么法律责任

2023.12.31 67人阅读
导读:公司债权人 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出资的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下列责任:

1、向公司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该出资瑕疵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承担违约责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需要交税吗?

未出资股权转让要不要缴税取决于股权转让中转让人有没有取得收入。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近亲属关系的,有收入就需要纳税。未出资股权虽然属于有瑕疵的股权,但是股东在实际上仍然享有股权,因而可以合法地转让股权,而转让股权则意味着需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来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股东未出资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投资款不到位承担什么责任呢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1、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以下几点: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出资;

4、土地使用权出资;

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公司 债权人 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 (二)、在 公司破产 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 1、《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 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人格否认下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2、实践中,如果股东实缴的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和所需财产极不相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有可能认定股东滥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将经营风险外化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股东出资未到位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未到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责任:向公司补足出资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向其他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股东权利 受到限制直至解除股东资格; 二是外部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股东出资不到位 的法律责任是补足出资,或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 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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