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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某国有企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2023.12.31 831人阅读
导读:(二)对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进行审核,土地作价入股流程法律主观:以土地作价入股公司的程序是先要确定入股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然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该土地使用权的货币价值,再入股方和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最后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此外,土地登记机关还应当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审核:(1)申请人必须与公司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文件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土地作价入股流程

法律主观:

以土地作价入股公司的程序是先要确定入股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然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该土地使用权的货币价值,再入股方和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最后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成立公司流程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具体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入股的一方与公司之间,就相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该土地使用权的货币价值;3、签订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4、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一)申请人

为改建或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时限

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四)收件

土地登记机关对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进行申请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申请,收件整理,并及时把土地登记申请文件资料移交给地籍调查人员进行地籍调查。

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人员接到土地登记人员移交来的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文件资料后,对新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地籍调查完毕,把地籍调查资料连同土地登记申请资料一并再移交给土地登记人员,由土地登记人员进行权属审核。

三、权属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审查改建或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土地登记机关同时审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此外,土地登记机关还应当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审核:

(1)申请人必须与公司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文件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2)申请人必须是改建或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进行审核。改建或新设公司应由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对土地使用期限的审核

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须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二是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一)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依据《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新设定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二)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注销与新设定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相关的原《土地归户卡》或注销原《土地归户卡》上有关该宗地的记录,依据新注册登记的《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土地归户卡》。

五、颁发证书

收回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给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者(改建或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以下哪些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的手续:

1、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2、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3、核实财产,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

4、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以土地作价入股公司需要哪些步骤

法律分析: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3、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4、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流程如下: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3、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4、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批流程有哪些?

一、 土地使用权 出资的审批流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批流程有以下几点: 1、提供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 转让合同 ,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 知识产权 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 专利 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资的,提供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 土地所有权 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 集体土地 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 土地出让 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在现实社会中,想要得到土地的使用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需要进行申请以及审批的,其具体流程也有规定。要知道土地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想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按照合法程序办理,这样才具有法律保障的效力。

以土地作价入股公司的程序

1、注册资本中以 土地使用权 出资的, 公司章程 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 法规 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八十条 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土地作价入股公司的程序

以土地作价入股公司首先公司章程应当对此进行约定,之后进行评估作价,最后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资产若是过高估价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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