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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回避制度(什么是回避制度)

2023.12.29 614人阅读
导读:回避制度名词解释回避的解释[challeng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察 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 制度 详细解释 (1).避忌,顾忌,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法律主观: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是什么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是什么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的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

回避制度主要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形式。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法律客观:

《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本规定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

回避的解释

[challenge]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察 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 制度 详细解释 (1).避忌,顾忌。 《汉书•赵广汉传》 :“见事风生, 无所 回避。” 《南史•颜竣传》 :“ 竣 谏争恳切,并无所回避。” 宋 司马 光 《涑水记闻•逸文》 :“ 景祐 中 范文正公 知 开封府 ,忠亮谠直,言无回避, 左右 不便。” (2).躲避;避让。 唐 韩偓 《即目》 诗:“宦途弃掷须甘分,回避 红尘 是所长。” 宋 苏轼 《行香子•秋兴》 词:“昨夜霜风,先入 梧桐 ,浑无处回避衰容。” 《 水浒传 》 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点般射将下来。 秦明 只得回避。” (3).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 作弊 而设的制度。如 顺治 时规定,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 (4).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 职务 ,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 (5).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1).顾忌。 《东观汉记•桓典传》 :“﹝ 桓典 ﹞为御史,是时宦者执政, 典 无所回避。” 《北史•安颉传》 :“﹝ 安颉 ﹞为内侍长,令察举百僚,纠刺奸慝,无所廻避。” 《旧唐书•薛登传》 :“ 谦光 将加弹奏,或请寝之, 谦光 曰:‘宪台理冤滞,何所回避,朝弹暮黜,亦可矣。’” (2).避让;躲开。 《敦煌变文集•难佗出家缘起》 :“便即将身且回避,心中不愿见 如来 。” 明 沉璟 《义侠记•除凶》 :“正是路狭难回避,官差不 自由 。” 李准 《不能走那条路》 :“ 张拴 好像 故意 回避的样子, 急忙 拐到高粱地里。” (3).特指避离尘世。 《文选• 范晔 <逸民传论>》 :“或隐居以求其志,或回避以全其道。” 李善 注引 《论语》 :“贤者避世,其次避地。” (4).特指封建礼教规定:非至亲男女避不见面。 《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 :“忽报 故人 叶涛 特来问疾, 夫人 回避。” 《红楼梦》 第一一七回:“小 婶子 也是 旧亲,不用回避了。” (5).特指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遇尊长,须避开以示 恭敬 。 明 刘元卿 《贤奕编• 方正 》 :“ 魏文靖公 骥 ,直道自持, 正统 初任吏部侍郎。时 王振 怙宠,每出,虽部堂尊官亦歛舆回避。”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 将军 ﹞喝问:‘西边坐着的是谁?怎么不回避我?’” (6).避讳。 宋 岳珂 《愧郯录•旧讳训名》 :“ 太宗 旧讳自 大中祥符 二年 六月 二十四日诏中外文字有与二字相连及音同者,并令回避。” 《续资治通鉴•宋宁宗嘉定六年》 :“ 金 主旧名 珣 , 泰和 中,改赐名 从嘉 ,庚午,复旧名。诏:‘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须回避。’” 清 叶名沣 《桥西杂记•避孔子讳》 :“ 雍正 三年,奉上谕, 孔子 圣讳,理应回避。” (7).古代防止官员徇私的制度。一般规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任职者,则职位低者应予改调。 清 赵翼 《陔馀丛考•亲族回避》 :“亲族回避,起於 后汉 ,已见 《蔡邕传》 。” 清 韩泰华 《无事为福斋随笔》 卷上:“ 《南史•傅隆传》 :‘迁尚书左丞,以族弟 亮 为仆射,缌服不得相临,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回避。” (8).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官亲属弟子,不许入试。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 卷七:“ 道光 丁未会试, 山东 孔庆瑚 为同考官, 孔氏 宗族应回避者数十人。”参阅 清 赵翼 《檐曝杂记•辛巳殿试》 。 (9).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某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检察、审判等活动。

词语分解

回的解释 回 (③回) í 还,走向原来的地方: 回家 。 掉转: 回首 (回头看)。 回顾 。回眸。回暧。妙手 回春 。 曲折 , 环绕 , 旋转 :回旋。回肠。回廊(曲折回环的走廊)。 答复,答报:回信。回话。回绝。 量词, 指事 件的 避的解释 避 ì 躲,设法躲开:避雨。避暑。避世。避讳。回避。避重就轻。避世绝俗。 防止:避免。避孕。 避嫌 。避雷针。 躲就 部首 :辶。

法院回避制度是什么

法院回避制度是什么

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法律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审理案件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人员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人。

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有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2、对案件的兴趣;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人员具有法律地位,必须避免、不参与案件审理制度。所谓法律情形,是指法律禁止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回避案件、回避适用范围、回避申请程序和裁判程序组成。

回避方式和程序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什么是“回避制度“?

答案:根据中国教育部的规定,中高考回避制度是指亲属关系影响到考试公平的情况下,考生和监考人员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其中,亲属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等。因此,如果直系血亲在外地考场担任监考人员,考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如果亲属不在监考名单中,考生则无需提出回避申请。

解释:中高考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而设立的。如果监考人员与考生存在影响考试公平的亲属关系,可能会对考试结果产生影响。因此,相关规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回避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拓展:除了直系血亲,还有一些其他的亲属关系也需要进行回避处理。例如,如果监考人员与考生存在近亲关系、婚姻关系、师生关系等,也需要提出回避申请。此外,如果考生与监考人员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如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等,也需要进行回避处理。

回避制度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

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指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案件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回避的方式可以是自行回避,如果相关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具体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适用回避的情形包括: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所谓其他关系,是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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