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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2024.01.09 224人阅读
导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什么决定公安机关,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什么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法律主观: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能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的时间最少为一日,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相关的从业人员在工作的过程当中的人身安全,安全生产跟工伤事故是相对的。安全生产就建立在公司对于某些必须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做到位的,相关的要求在我国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当中都有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什么决定

公安机关。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安全不管是在哪里都是应该排到第一的,安全行政处罚也是有很多的程序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些处罚的方式其实是不清楚的,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所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由谁决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安全不管是在哪里都是应该排到第一的,安全行政处罚也是有很多的程序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些处罚的方式其实是不清楚的,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所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由谁决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2、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公正。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并以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为根据。当重则重,当轻则轻。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正对待违法者与受害人。必须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机关更要作到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公正无私。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也应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为保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落实,主要有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和不单独接触制度等等。

3、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法律依据。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或依据必须公开。而未公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依据内容未公开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职权和行使该权利的程序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知晓。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处罚主体应公开举行听证会。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应有一定制度作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等。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明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通过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制裁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处罚本身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是通过被处罚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事实来教育违法者本人,并通过此事教育其他人,起到所谓一般教育的目的。如果把行政处罚当成目的,或者不与教育相结合,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行政处罚制度中有许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教育的功能。对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能够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育不能是单纯的教育,依法应当处罚的,应当严格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教育本身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只有通过行政处罚才能实现教育的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问题,就是寓教于罚的问题。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在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范围时,应当根据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来适当或均衡设定。使立法所规定的处罚轻重与该类或该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立法者应该以违法行为不同的性质、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等来设定。

适用行政处罚时,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适当选择适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选择适用行政处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并不等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随心所欲的没有标准地进行选择。不能畸轻畸重,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某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竟合的行为,有权机关只能确定某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什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关于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由谁决定的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是由相应的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来定的,都是有相应的处理程序的,对于这些其实是可以好好的去了解清楚的。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什么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哪里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什么决定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当有关部门发现某个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拘留行政处罚的决定。具体的实施程序和标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执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执行是按照职责分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行政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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